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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逐条解读——【强迫劳动罪】

北京王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迫劳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1994年《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吸收到刑法中,同时作了修改。

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将犯罪主体由用人单位扩大到包括个人和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将犯罪对象由“职工”修改为“他人”;二是,完善了犯罪行为的规定,增加“以暴力、威胁”作为强迫劳动的手段之一,删除了“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要件,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三是,加重了法定刑,量刑由一个档次增加为两个档次,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10年;四是,单位犯罪由“单罚制”改为“双罚制”,加大了对强迫劳动行为的惩处力度;五是,将为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手段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样修改,主要考虑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的企业和业主,用诱骗等手段招募工人,雇用打手或者通过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手段剥夺工人的人身自由,强迫甚至奴役他们长时间从事高强度劳动。这类被媒体曝光为“黑砖窑”“黑煤窑”的场所劳动环境恶劣,有的造成了工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实施上述强迫劳动的行为,为牟取利益,专门以“招工”等诱骗手段为其招募、运送劳动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协助实施强迫劳动行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这类行为的需要。一是该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而强迫劳动情形恶劣的“黑砖窑”等往往是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能否认定为“用人单位”实践中常引起争议。

二是该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侧重维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黑砖窑”一类组织与被其强迫劳动的工人,往往是赤裸裸的强迫乃至奴役的关系,而非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非法雇主违反了有关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乃至剥夺工人的人身自由,而非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三是对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人员,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不能做到罚当其罪。四是对于为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招募、运送人员等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一些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在刑法中设立强迫劳动罪。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为强迫劳动、奴役等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形式的胁迫,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和落实国际公约的要求,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进行了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强迫劳动犯罪行为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强迫劳动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劳动。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使其不能反抗、逃跑。“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施以恫吓,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逃跑。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则是指以限制离厂、不让回家,甚至雇用打手看管等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他人”既包括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包括犯罪分子非法招募的工人、智障人等。本罪是故意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实施强迫劳动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1997年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刑相比,本款规定取消了第一档刑中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档刑,体现了对强迫劳动犯罪严厉打击的精神。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强迫多人劳动,长时间强迫他人劳动,以不人道手段对待被强迫劳动者等,具体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款是关于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包括招募、运送人员和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所谓“招募”,是指通过所谓“合法”或非法途径,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群体募集人员的行为。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求职心切,以合法就业岗位、优厚待遇等手段诱骗被害人。

“运送”是指用各种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是指除招募、运送人员外,为强迫劳动的人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等行为。上述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助长了强迫劳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本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强迫劳动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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