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管理费和利润正常结算
甲方提供材料可以计取管理费与利润吗?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造价人员都知道,甲方提供的材料当然可以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2.0.8条的规定,综合单价指的是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材料费用由甲方支付,综合单价中可以扣除这部分款项,但是人工费、工程设备费等还是应该正常结算支付的。关于甲供材,《清单计价规范》第3.2条中也有相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也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施工单位在计算工程款时,按照综合单价来计算工程款,再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价款。
《清单计价规范》第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甲方提供了100吨材料,施工单位实际只用了80吨,这时施工单位的领料单上实际数量是多少?又该如何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款?当对这些问题产生争议的时候,应当按照材料消耗量的定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