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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何开离婚证明

民政局开具离婚证明通常是指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领取的《离婚证》。以下是协议离婚的流程:

准备材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

双方户口本(原件)

双方结婚证(原件)

离婚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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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阶段

夫妻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发证阶段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会一式三份,一份在民政局备案,双方各持一份。

离婚证是协议离婚的重要证明,与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流程基于最新的发布信息,请以当地民政局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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