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两者在税务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01
两者的区别
1、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津贴只允许现金发放。
2、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是冷饮等物品。
02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1、所得税
高温津贴可按工资支出全额扣除,并作为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基数。
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
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
领取的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03
会计处理
1、发放高温津贴时计入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发放防暑降温费,计入职工福利费
(1)发放现金: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2)发放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了解视同销售知识,请阅读前期财税文章:财务人必懂的视同销售问题: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视同销售容易产生的误区
(3)发放外购产品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