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起止如何计算
刑期的起止日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管制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期截止日的确定
通常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天数,不考虑月份的具体天数。
特殊情况下,如按照满月计算,即如果下月没有对应日,则以下月最后一天为刑期终止日。
以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文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和司法解释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