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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如有困难,可书面或口头请求公证处指派人员上门办理。

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遗嘱草本(如有)。

亲属关系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其他公证员认为必要的材料。

申请受理

公证处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符合规定后,发放受理通知单,并收取公证费。

遗嘱内容审查

公证人员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可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需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审批

审查通过后,报请审批。

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可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领取,或由公证处发送。

请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都按照公证处的具体要求来执行,以保证遗嘱公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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