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和选举办法
业主的概念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也就是说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本届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x名,实行等(差)额选举。
二、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一半多者当选。
三、如第一次投票结果没有选足应选人数时,在未当选的得票多的两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四、本次选举设二名监票人监督选举,监票人由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五、投票选举时,同意哪位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划(√),不同意的划(O);如另选他人,将名字写在后面的空格内,并在其名字下面的空格内划(√),选票不写符号的,视为无效。
六、选票少选有效,多选作废。
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首届业主大会规定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业委会应在到届三个月前组织换届(应邀请镇街区、社区居委会参加);业委会不组织换届的由镇街区、社区居委会组织换届。
2、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镇、街区、社区居委会张贴换届启动公示,并提出参加换届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按规定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
3、推荐完成,经初审后公示业主参加换届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名单。
4、公示期间内,广大业主对推荐的换届筹备组业主代表无异议后,再次公示由镇、街区、社区居委会、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换届筹备小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完成公示后,召开换届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对业主资格进行确认;研究讨论是否需推荐代表参加会议,如果小区业主人数较多的,可采用推荐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研究业主代表产生办法;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会议文件。
6、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经换届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研究讨论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推选业主代表。
7、推选业主代表完成后,召开换届筹备组第二次会议。对业主代表资格进行确认;讨论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会议文件;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研究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并进行公示,同时送达当选业主代表入会通知。
8、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委会第一次会议并进行分工。
9、通过大会决议;当选业委会成员签订履职承诺书;完成公示、备案工作。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业主大会议程
(一)筹备组介绍会议筹备情况;
(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
(三)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表决通过监票人;
(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六)召开业委会第一次会议并进行分工。
业主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