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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复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具体复议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除非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情况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作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则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错误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诉讼

如果复核结果仍然不能让当事人满意,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复核时,详细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以便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同时,考虑到复议期限较短,建议尽快提出复核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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