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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虚拟财产保护制度解读

天津司法

小帅(化名)完成了一天的工作,打开一款常玩的网络游戏准备轻松一下,没想到系统提示“密码错误”。小帅察觉账号被盗,申请找回后发现里面价值不菲的装备、材料、游戏币不翼而飞。小帅心痛不已,向游戏运营商索赔。可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等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因此,运营商不必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那么,法律是否应该保护虚拟财产?若应该,又该如何保护呢?
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的。可见,本案中小帅的游戏账号是虚拟财产的一种。


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我国没有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当时的网络游戏玩家因游戏账号、装备等被盗报警,公安机关在不明确这些账号、装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往往不予立案。而随着此类纠纷逐渐增多,人们的观念随之改变,立法者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因为其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法律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目前在解决具体相关争议时,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如何进行法律的具体保护,需要今后颁布单行法加以解决。但毋庸置疑的是,民法典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为后续更科学、具体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为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做了铺垫。
总之,有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配合以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的有关规定,网游玩家再遭遇游戏币、装备失窃等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另外,上述条款也规定了数据的财产属性,也就是说,网络账号及其内容、网络店铺等也同样受民法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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