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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读——【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北京王岩律师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法条解读】

社会团体,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组织。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团体包括两种:一是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二是为会员共同利益设立的,如行业协会、商会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在设立程序上分为两种:一是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一经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   

一、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成立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三是有固定的住所;四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是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成立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经登记机关审查,发现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一经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   

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两类社会团体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一经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   

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目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共有8个,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共有14个,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需要说明三点:第一,社会团体凭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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