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认定安置人口
北京在认定拆迁安置人口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户口要求
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并在拆迁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居住情况
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在拆迁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或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员。
家庭关系
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家庭成员。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人员。
特殊情形
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人员。
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20世纪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其他条件
拆迁安置人口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且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成员都需要安置。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农村户口本等。
提供有效的拆迁通知书,证明其是拆迁安置对象。
拆迁安置费用支付给予受益者。
以上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统一规定,并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安置人口的时间节点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并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