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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究竟是干什么的?

破易云

破产是律师业务里面的小众领域,但是最近几年破产案件逐渐增多,想必大家对破产领域是觉得陌生又熟悉,有幸跟随团队做了四年多的破产管理人,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破产管理人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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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各自的省级法院组织之下编制了自己的破产管理人库,因此,想要做破产管理人,首先就是要进入到破产管理人库里面。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2018年省高院组织了一次破产管理人考试,综合笔试成绩和经验成绩综合排名,划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办破产重整的案件,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则在所在市的范围内承办案件,主要是破产清算案件,入库中介机构一般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公司,还有个人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主要承办一些比较简单的破产案件。法院受理了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之后,就会同时在库里面指定一个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通常都是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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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是什么?

笔者所在的团队是二级管理人,主要办理破产清算的业务,所以从破产清算的角度说,破产管理人可以理解为公司的管理者,集中管理公司大大小小的事务,通俗点来说就是“清理债权债务,变卖资产还钱”。那么破产管理人代表的是谁的利益?债务人的还是债权人的?其实可以理解为管理人是一个中立的机构,他一手托着债权人,一手托着债务人,要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债务人利益。毕竟这时候债务人的钱都是要向债权人清偿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是冲突的。譬如在审查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当然希望自己的债权金额越大越好,而债务人则反之;在以物抵债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希望抵债价格越低越好,而债务人则反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就更需要考验管理人的智慧,如何维护双方的利益,使得天平能够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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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都在干些什么?

如前文所说,管理人就是“清理债权债务,变卖资产还钱”的,所以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工作的两条主线就是审查认定债权,和对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变价清偿债务。审查认定债权是破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确定债权,那么企业就达不到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就要终结。在确定了债权之后,管理人就会结合审计报告(如有),以及债权和资产情况,判断债务人是否达到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条件,如果达到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啦,这时候,债务人就改名破产企业,财产就改名为破产财产。宣告破产后,就可以对破产企业名下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置,变现之后管理人就会制定分配方案,把钱分给债权人。从这个角度看,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有很多类似的地方,起码从功能上看,都是变卖资产清偿债务。当破产企业的钱分完之后,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了,债权人得不到清偿的部分,也不需要再清偿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就可以申请企业注销,那么这个企业就可以合法地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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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首先毋庸置疑的,肯定是专业水平必须过关。这里不仅仅是指法律水平需要过硬,而且还需要懂财务会计之类的知识,因为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运用法律,很多时候还要看审计报告、看账册、为破产企业报税等等,因此,法律和财务会计类的知识对于担任管理人非常重要。另外,如果涉及破产重整业务的话,还要对公司经营、投资等等的领域有一定的见解。因此,破产管理人更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人才,所以,律师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水平。

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担任中间角色的中介机构,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一手托着债权人,一手托着债务人,这就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时常需要站在中间角度去平衡各方利益,对破产企业的各种事宜公平处理。例如在审查认定债权的过程,管理人的角色就类似于法官在判案。破产管理人不再是代表某一方的利益了,与传统的律师业务,仅仅代表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律师担任管理人的时候也需要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从传统业务中的“帮某一方说话”变成从中间角度进行裁判的感觉。

再者,虽然破产属于律师业务中的非诉业务,但是并非不需要与人打交道,而恰恰相反的是,律师很需要提升沟通能力,包括怎么样与法院沟通、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与政府机构沟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存在不一致的时候,怎么样去沟通协调,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就很考验管理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智慧。同时,破产业务做得好,必然不能绕开法院的支持以及与政府部门的交流协作。所以,沟通在破产业务中是一项很重要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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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时间有多长?

跟诉讼程序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的审理时限有着很明确的规定,而诉讼案件中,一般在开完庭之后,律师的主要工作就已经完成得七七八八了,剩下的只是等待判决;而破产程序是一个长线的程序,《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破产案件的审限有多长,因为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债权的认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拍卖程序等,因此很多程序的时间都是不能确定的,破产程序自然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审限。而且破产程序中,虽然事情多数情况下并不紧迫,但是每个阶段都有很多事项需要处理,是源源不断的,拉成长线的工作。以我所在的广州为例,破产清算程序一般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左右,就可以终结程序结案。但是结案之后,并不代表管理人的职责就此终结,管理人还需要去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等后续事宜,如果还有未结诉讼的话,管理人还需要继续代表破产企业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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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报酬从哪里来?

一般来说,管理人的报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按照破产企业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按比例计算的,而管理人报酬最终由法院通过通知书的形式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一并确定。

如果破产企业无产可破那怎么办呢?部分地方法院有自己的基金专门用于解决无产可破的管理人报酬问题,当管理人处理了无产可破的案件时,法院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同时从基金中拨付报酬给管理人。但是如果法院没有相应的基金,那么管理人是没有报酬的,不仅如此,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破产费用还需要自己垫付。即便如此,管理人也不能不承接这种案件,因为没有法定事由的话,对于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的案件,破产管理人是没有权利随意不干的。这时,就需要管理人另外一种职业素养了——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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