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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灯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滥用灯光的处罚如下:

一般情况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罚款100元。

夜间使用远光灯

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违者罚款100元,记1分。

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事故或故障停车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特殊路段

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使用远光灯的,处500元罚款。

其他情况

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建议:

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灯光使用规定,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因滥用灯光而引发交通事故或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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