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如何自首
犯罪后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具体条件包括:
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但只如实供述了部分罪行,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未供述同案犯,则不能完全认定为自首。
接受审查:
犯罪嫌疑人自首并交代罪行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表明其有悔罪诚意,不得逃亡或隐匿。
自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直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自首。
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方式投案。
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自首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投案的自愿性、交代罪行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