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如何清算
个人合伙的清算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清算人
清算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如果全体合伙人不能担任清算人,需要过半数合伙人同意,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确定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但看到公告后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理合伙财产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分配剩余财产
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费用后,若有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应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清算的具体程序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