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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 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具体来说,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在固定的期限内向审判法庭完成举证,否则即承担举证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但简易程序中不受此限制。

逾期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时,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以免丧失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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