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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哪些程序属于违法

在开庭过程中,以下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审判组织不合法

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组织审判主体,例如合议庭成员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或者应当适用合议制却违规采用独任制审判等情况。

未公开审理

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进行,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未通知当事人就缺席审判

未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出庭,导致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缺席审判。

未给当事人陈述机会

在庭审过程中未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

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未在规定期间内出判决

案件审理超过法定审限,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

审判形式错误

普通程序被简易程序不当替代,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拒绝调取相关证据的合理申请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的合理申请,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随意剥夺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答辩和举证权利。

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

未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未进行庭前调解

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庭前调解。

违反管辖权规定

法院未依法确定管辖权,导致案件审理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证据取得不合法

证据的取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如涂改、隐匿、伪造证据等。

诉讼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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