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当您遇到通用发票丢失的情况,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在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如有必要,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发票作废。
获取证明
从销货单位获取丢失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销货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重新开具发票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入账处理
将重新开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入账。
如无法重新获得发票,企业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入账凭证。
保存记录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查验后销毁。
请确保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