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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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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人事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并负责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公司人事部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总经理负责批准。

4.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4.1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4.1.1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4.1.2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4.1.3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4.1.4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4.1.5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4.1.6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4.1.7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1.8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人事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人事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人事部负责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人事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2 如果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 6 月 30 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 15 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人事部。公司员工离职时,由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 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每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4.3 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 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每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5.3 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5.4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4.5.4.1 领取资格情形:

a.公司依法破产后;

b.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c.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d. 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e.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4.5.4.2 失去资格情形:

a.领取期限届满;

b. 参军或出国定居;

c. 重新就业;

d.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e.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4.6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7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4.7.1 疾病保险。

4.7.1.1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7.1.2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7.1.3 病假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8 工伤保险的范围

4.8.1 地区工作保险的范围: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 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h.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i.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j.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8.2 其他地区工伤保险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 工伤保险待遇

4.9.1 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

4.9.1.1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9.1.2 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9.2 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9.3 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9.4 其他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 生育保险待遇

4.10.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a.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b.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c.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d. 女员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休假 15 天,晚育增加休假 15 天。

4.10.2 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 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11.1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1.2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2公司人事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3公司人事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4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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