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如何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已经公布的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矛盾或错误的内容进行说明、更正、补充或删除的过程。澄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要求投标人遵守。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类型
主动型澄清:招标人通过自查等方式,发现文件中存在瑕疵或者表述不明确的,以及错误等问题,主动发起澄清。
被动型澄清: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异议,招标人才作出的澄清。
澄清内容审核
澄清内容要确保准确性和全面性,保持公正和透明,不能利斜于某一方,也不能有损于某一方。澄清内容作为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依据之一,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澄清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通知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送达所有已购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澄清,均无需指定澄清问题的来源。
若澄清发出之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地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澄清的响应
投标方在阅读招标文件时若发现问题,须及时提出。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请求招标方澄清。澄清内容将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送达所有投标方。
投标方在收到澄清后,应当根据相应规定,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确认已收到此份澄清文件。
通过以上规定和程序,招标文件的澄清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同时保护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