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多套房产税的征收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纳税义务人 :以拥有名下房产的计税家庭或机构为纳税义务人。计税家庭:
通常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成年子女。
征收对象:
对计税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为基础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可以是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对于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第三套住宅的税率为每年4%-5%,第四套及以上住宅的税率为每年10%。
减除额:
可以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纳税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并允许分期缴纳。
特殊情况:
例如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可以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其他规定:
例如,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具体税率和征收细节应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