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手续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材料。提交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确保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登记:
审查合格后,收养登记机关会准予登记,并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公证(可选):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选择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以增加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公告(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进行公告。
请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需要注意的是,收养手续和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