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以后,遗嘱的效力你知道吗?
《民法典》颁布以后,遗嘱的规定有所改动。下面先为大家解析在遗嘱设立有效的情况下,哪些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遗嘱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各遗嘱不再有个体上的效力等级,而是根据时间的先后为准,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时间上在最后的遗嘱优先适用。
遗嘱的无效情形
首先,遗嘱的无效情形必然是适用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规定,因为遗嘱是自然人所作出的单方法律民事行为。民法典也有规定单独适用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遗嘱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其所作出的遗嘱的效力。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受欺诈、胁迫所作出的遗嘱是违背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法律上是不予认可这种遗嘱的效力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根本就不是当事人所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只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其他部分内容是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