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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民族需要哪些证件

改民族需要以下证件和材料:

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情况下,需提供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父母再婚且不同民族,双方原来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变更民族,还需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民族的书面协议

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到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到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并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建议:在申请更改民族时,应详细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和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确保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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