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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丢失如何处理

当您遇到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况,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立即报告税务机关

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登报声明作废

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发票作废。

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

重新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的一方应重新开具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等信息。

开票方在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发票的一方

应从原签发单位获取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

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该证明可作为原始凭证的代用。

电子发票的处理

如果发票实行电子化,可由开具方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并加盖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

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替代原始凭证。

提供原件的单位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经济损失的清算和合同条款的补充

进行财务清算,明确经济损失。

补充合同条款,避免重复索赔。

请确保遵循以上步骤,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以便及时获得指导和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协助,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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