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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效力有哪些

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拘束力

判决一旦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反映了法院自我约束的效应,目的在于维护裁判的安定性。

确定力

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通过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

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形成力

法院生效判决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执行力

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从而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力仅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通常不具有执行力。

以上效力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根据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第一审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未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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