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2级残疾
二级残疾通常指的是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2.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3. 截瘫(肌力2级)伴有二便失禁。
4.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5. 双眼球缺失或双眼盲目5级。
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8.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10.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11.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2. 双下肢高位缺失或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4.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 心功能不全三级。
1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3级。
19. 肺功能重度损伤。
20. 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 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症。
25.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6. 重度智能减退或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2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28.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9. 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以上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制定,用于评定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