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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如何办案

员额制度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员额办案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模式:

员额法官办案

员额法官必须亲自办案,原则上不占非一线办案部门的法官员额。

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员额法官可以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以协助办案。

员额法官办理案件时,可根据需要随机组成合议庭。

员额法官的办案情况需定期通报并接受监督。

员额检察官办案

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相互搭配,形成不同的办案模式,如“相对独立”式、“以老带新”式和“主次配合”式。

入额领导干部需要独立办案、定案和负责,体现“办案者定案、定案者负责”的原则。

员额检察官应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质效受到重视,要求尊重事实和法律,确保案件办理公正。

改革效果

改革后,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减少了不必要的层级汇报,使得决策过程更加迅速。

法官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合议庭意见一致后即可下判决。

员额制度通过明确员额内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员额内的司法人员需要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并对自己的办案结果负责,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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