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
目 录1、虚假诉讼罪2、敲诈勒索罪3、强制猥亵、侮辱罪4、强奸罪5、故意伤害罪6、非法拘禁罪7、虚假诉讼罪8、敲诈勒索罪9、强制猥亵、侮辱罪10、强奸罪11、故意伤害罪12、非法拘禁罪13、袭警罪14、绑架罪15、妨害药品管理罪16、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1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18、高空抛物罪19、冒名顶替罪20、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01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①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处,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属于想象竞合犯。②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仅成立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可能成立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02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2000—5000元)或者多次敲诈的,均可以成立本罪。这里的“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为行使正当权利而索要财物的,即使数额再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行为依然在维权的范畴。但如果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此时,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是因为索要财物,而是因为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行为。
03
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性。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所谓“针对被害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②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③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④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具体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否则成立强奸罪。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换言之,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但第三人不一定在场。如果第三人在场,有可能会加重处罚。但侮辱罪则恰好相反,该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第三人必须在场,但被害人本人不一定在场。虽然上述两个罪名都有一个词“侮辱”,但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性的权益,而后者的法益则是被害人的名誉权。诸如偷窥女性如厕、偷拍女性裙底、朝女性露阴、朝女性自慰、往女性身上射精等龌龊行为,由于都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不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上无法成立犯罪,只能对之处以行政处罚。
04
强奸罪
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而非之后的奸淫行为。据此,女性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但不能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但男性则既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也可以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只要和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推定。③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半推定。④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而且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嫖宿幼女罪已被强奸罪取代。⑤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可见,这里对“当众”作了扩大解释。关于轮奸:①它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②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行为(共同正犯),应加重处罚。其中的连续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间隔,换言之,短暂的时间与场所的间隔,不影响轮奸的成立。③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关于强奸罪的罪数形态:①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应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②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③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05
故意伤害罪
行为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本罪,但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而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此即转化犯。其中,前三种情形在量刑上都应当从重处罚。本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放火罪等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这是传统观点,命题人认为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换言之,有杀人故意的,肯定有伤害故意,但反之则未必。再次强调: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得到被害人承诺的重伤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帮助有责任能力的被害人实施重伤行为的,无罪。
06
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到期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应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A以强奸故意对妇女B使用暴力,在B昏迷后发现了B身上的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A的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对A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其他故意捆绑被害人后,在捆绑状态持续期间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由于暴力行为仍在持续,成立抢劫罪。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抢劫罪。例如,男子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而主动将财物交付给男子,男子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仅成立强奸罪中止。但是,如果男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物,以不交付更多财物便强奸妇女相威胁的,则除了成立强奸罪中止之外,还成立抢劫罪。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其他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不再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不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仅仅要求对方答应还款的要求,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07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①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处,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属于想象竞合犯。②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仅成立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可能成立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08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2000—5000元)或者多次敲诈的,均可以成立本罪。这里的“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为行使正当权利而索要财物的,即使数额再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行为依然在维权的范畴。但如果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此时,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是因为索要财物,而是因为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行为。
09
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性。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所谓“针对被害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②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③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④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具体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否则成立强奸罪。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换言之,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但第三人不一定在场。如果第三人在场,有可能会加重处罚。但侮辱罪则恰好相反,该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第三人必须在场,但被害人本人不一定在场。虽然上述两个罪名都有一个词“侮辱”,但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性的权益,而后者的法益则是被害人的名誉权。诸如偷窥女性如厕、偷拍女性裙底、朝女性露阴、朝女性自慰、往女性身上射精等龌龊行为,由于都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不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上无法成立犯罪,只能对之处以行政处罚。
10
强奸罪
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而非之后的奸淫行为。据此,女性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但不能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但男性则既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也可以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只要和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推定。③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半推定。④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而且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嫖宿幼女罪已被强奸罪取代。⑤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可见,这里对“当众”作了扩大解释。关于轮奸:①它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②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行为(共同正犯),应加重处罚。其中的连续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间隔,换言之,短暂的时间与场所的间隔,不影响轮奸的成立。③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关于强奸罪的罪数形态:①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应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②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③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11
故意伤害罪
行为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本罪,但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而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此即转化犯。其中,前三种情形在量刑上都应当从重处罚。本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放火罪等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这是传统观点,命题人认为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换言之,有杀人故意的,肯定有伤害故意,但反之则未必。再次强调: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得到被害人承诺的重伤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帮助有责任能力的被害人实施重伤行为的,无罪。
12
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到期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应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A以强奸故意对妇女B使用暴力,在B昏迷后发现了B身上的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A的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对A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其他故意捆绑被害人后,在捆绑状态持续期间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由于暴力行为仍在持续,成立抢劫罪。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抢劫罪。例如,男子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而主动将财物交付给男子,男子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仅成立强奸罪中止。但是,如果男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物,以不交付更多财物便强奸妇女相威胁的,则除了成立强奸罪中止之外,还成立抢劫罪。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其他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不再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不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仅仅要求对方答应还款的要求,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13
袭警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方式是暴力。如果对警察以暴力相威胁,不成立袭警罪,而是成立妨害公务罪。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辅警在内。犯本罪,如果致警察重伤或者死亡,属于想象竞合犯,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过程看,这里是想象竞合。从结果看,这里是转化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击、碾压、拖拽、剐蹭人民警察,如果车速极快,现场人员极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成立,要求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暴力袭击的是人民警察。否则将成立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14
绑架罪
本罪的成立,要求犯罪人必须真真正正地控制了人质。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先杀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但最终成立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即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根据此观点,绑架犯在以实力控制人质后即使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绑架罪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系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并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换言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目的”并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现实化。尽管绑架罪是行为犯,但绑架罪依然存在中止与未遂形态。例如,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之前完全可能中止。再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后,以实力支配被绑架人之前,也完全可能成立中止犯与未遂犯。
15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由于进口药不再被拟制为假药,所以,未取得证明文件卖进口药的行为,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成立独立的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入罪条件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本罪,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的,将同时触犯本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此时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1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该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该罪的主体仅限于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犯该罪,同时触犯强奸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成立强奸罪。【例1】老蔡明知A是13周岁的女孩,仍然与A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成立强奸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例2】老蔡明知A是15周岁的女孩,仍然与A发生一夜情。本案中,老蔡不构成犯罪。【例3】老蔡是初三班主任(老师),班里的女生A15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例4】老蔡是初三班主任(老师),班里的女生A15周岁。老蔡强行与A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既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也触犯强奸罪,是二者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成立强奸罪。【例5】老蔡是高三班主任,班里的女生A17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无罪。【例6】老蔡是大一班主任,班里的女生A19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无罪。
1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该罪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可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境外”包含我国港澳台在内。商业秘密可能同时属于国家秘密。所以,犯该罪,如果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行为人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系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情报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18
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行为,之前成立的罪名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在,高空抛物行为被《刑法》第291条之二独立规定成罪,即独立的罪名:高空抛物罪。该罪的法益并非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它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罪名,而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罪名。该罪并非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而是情节犯,其入罪条件是情节严重。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角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高度、所抛物品的重量、抛物的次数、建筑物下面的环境等。犯该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该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不成立本罪,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伤、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只能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19
冒名顶替罪
该罪是结果犯,入罪条件是已经顶替他人所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受贿罪、渎职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应数罪并罚。被顶替人同意行为人使用其身份,顶替其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易言之,被害人事后的承诺阻却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20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合情合理地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如果不是合情合理地误认为,则依然成立盗窃罪。至于是否合情合理,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换言之,盗窃罪的故意形成于财物尚在他人占有之时,而侵占罪的故意则形成于已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据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
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给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存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其二是指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自己存折中的行为,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此时,下位者对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此时,下位者对财物的占有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内容的,成立盗窃罪。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在分期付款购物的场合,如果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享有(所有权保留),买主在付清货款之前处分财物的,属于(委托物)侵占行为(如果具有付清货款的意思,则缺乏侵占罪的故意与目的而不成立犯罪)。反之,卖方违反买方的意志窃回货物的,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