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收到什么法律
战俘在法律和道德上受到保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国际公约:
《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押看管俘虏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的行为,包括指挥人员虐待俘虏、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虐待伤病俘虏、导致俘虏自杀或逃跑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
日内瓦第3公约:
1949年联合国在讨论苏联制造的卡廷惨案时诞生,规定各国不得处死或虐待战俘,战俘应得到人道的对待,有权利受到尊重。
这些法律和国际公约共同确保战俘在战争期间和战后都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虐待战俘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