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起诉地点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同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恒定: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起诉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