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公司内部救济是否已穷尽?
法定代表人
登记涤除问题分析
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有:
1)因为名实相符之法定代表人单方面不愿再继续担任相关职务;
2)挂名法定代表人出于自身风险等考虑不愿再继续挂名或由于自然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各种原因。
法院对该类问题的裁判又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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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01
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部分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规定了公司的任意解除权,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接受委托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任意解除权亦不应受到限制。从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的角度出发,加强公司内部“人合”的特点以及避免“人不合”而使公司陷入经营管理僵局的公司运营基本原则考虑,公司将一个已失去委托基础的人强行绑在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职务上,不符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利益。
02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是公司自治的内容,司法机关不宜过度介入
部分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是公司自治的内容,须由公司形成内部决议,司法机关不宜过度介入。甚至有法院直接认定该类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之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表意的职权,关涉公司正常运营,保障社会经济关系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不得空缺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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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有助于增加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的可能性
因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更换需经公司决议或决定,故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有在公司内部程序的进行无现实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理由。加入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作为考量因素,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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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司法认定
实践中各法院对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问题在认定上仍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
01
对于经营已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公司:
如公司被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则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法定代表人已无内部救济的现实可能。
02
对于正常经营中的公司:
法院则可能会结合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作出不同的认定,如对于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甚至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一般会审查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已通过自身职务身份就其辞任、改选等问题召集过董事会、股东会;对于只是经理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认为至少需要向公司明确表达过其辞任意愿和涤除要求,而在合理期限内无果或被拒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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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01
对挂名型法定代表人举证的建议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自然人是否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时,首先会审查双方之间就挂名一事是否有过合意,对此最直接的证据是自然人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的挂名书面协议;而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建议自然人可尽可能提供与公司之间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的沟通记录,并在沟通中取得公司对自然人挂名成为法定代表人一事的确认,除了明确向公司表达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可通过报纸等公开渠道发表声明,明确自己已辞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后续公司的任何行为已本人无关等。
02
冒名型法定代表人举证的建议
实践中,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假冒签名而被登记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发生。
实践中,自然人以被冒名登记为由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往往是公司据以将自然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非该自然人本人所签。
作为冒名型法定代表人,在涤除登记案件中,除了对签字非本人所签(实践中一般是对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和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进行举证,可尽可能多的举示出如:对方存在盗用本人身份信息而本人对此确实不知情的客观可能性(如本人身份证丢失的报警回执、挂失声明等证据;本人曾基于其他某真实合理原因将身份证交予对方的证据等)、本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如自然人被冒名登记期间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本人知道被冒名登记后向公司或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社保部门等反映情况主张权利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