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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劳动工时如何计算

综合劳动工时制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休假日) = 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 ÷ 4季 =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年 ÷ 12月 =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 = (365天 - 104天) ÷ 12月 = 21.75天

加班工资的计算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支付。

特殊规定

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加班费计算仍以150%计算。

请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当地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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