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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扰民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除非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按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除非是紧急情况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不动产权利人建筑物专有部分产生的噪音和在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产生的噪音,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噪声干扰,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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