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员提醒: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也应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