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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填报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 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 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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