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结婚,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高额彩礼已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有关彩礼案件的妥善处理,能够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一、关于彩礼的范围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要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审判实践中,除名为彩礼的款项之外,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约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传启款、下轿礼等,若数额较大,也应纳入彩礼的范畴。婚约一方为购置衣物、拍婚纱照、置办酒席而支出的费用,属于为筹办婚礼的消费性支出,不应纳入彩礼的范畴。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在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时可要求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何为“共同生活”,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已给付的彩礼,可综合考虑双方对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对女方的影响、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或比例。这一裁判规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有所体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等予以规范,充分考虑彩礼的家庭属性,引导彩礼回归“礼性”,回归“婚姻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