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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

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以下证据进行举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包括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工资流水等。

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工作证件:

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招工招聘记录:

包括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考勤记录:

最好为原件,能够体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来自在职同事或其他知情者的证言。

其他证据:

可能包括用人单位的各类文件、通知、介绍信、签到表、业务合同、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供(送)货单、招投标文件、公司通讯录、工资条或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代理公司签收文件的记录、与公司签订的各类协议等。

电子文件证据:

如公司网页内容、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行为证据:

如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停止劳动关系的证据等。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录:

如果劳动者已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相关记录也可作为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上述凭证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未提供,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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