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临退休遭解聘:“没有合同工退休先例”本就不合理
女教师临退休遭解聘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山东泰安技师学院合同制教师张莉称,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讲台上奉献了半生,临退休却受到如此待遇,张莉的遭遇迅速引发广泛讨论。

有网友指出,校方行为既不配为师表,亦不符合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即是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期,不能成为解聘连续工作31年的老员工的理由。

3月27日,学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张莉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去年2月份我们确实给张莉打了电话,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们给了她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如果不续签,我们支付补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当时不同意这个方案,要求在学院退休。”负责人说。
然而,4月13日,张莉却发文陈述称,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3月1日打电话通知合同到期,“到期不再续签,让我尽快去人事处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且学院3月1日开始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她的工作,停发工资并终止缴纳各项保险。

张莉还表示,学院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是在撒谎,学院给她的回复是“没有给合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先例,也不会开这个先例”。
所谓“没有先例”本就是不符合常理的。被雇佣者是不是合同工,不是校方单方面违法的理由;“没这个先例”“不开这个先河”,学院管理的土办法,也绝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当然,事件真相如何,有待进一步查证。但如果学院的种种行为被证实,那我们就要问一句:这样的土办法是怎么来的?如此无以为师范,亦不符合法规的行为,底气又是从何而出的?
毕竟,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合法工作权,尤其是免于被卸磨杀驴的权利!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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