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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饮用水水源保护!辽宁东港发布通告

关于东港市铁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东港市铁甲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丹东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东港市铁甲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对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东港市铁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倾倒、堆放、遗撒、焚烧垃圾,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据《丹东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东港市长安镇、十字街镇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水源地周边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东港市融媒体中心将定期赴铁甲水库水源地周边,对违法和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东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今日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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