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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公众号使用网图,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近日,安康汉滨法院受理两起原告起诉被告某单位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图片的案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承办法官认真开展前期调查,厘清案件事实。在保障当事人诉求前提下,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与原告积极沟通,提出合理调解建议。考虑到两案的原告远在外省,线下调解不便于当事人。承办法官通过组建微信群聊,以视频+文字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微信公众号是当前许多组织或个人常用的一种对外信息发布、宣传展示的重要媒介。但是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文章、视频、图片,可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安康汉滨法院

作者:周玮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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