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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四个“雷打不动”的拆迁政策,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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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大家都知道,拆迁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无论是在土地征收中还是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条原则无论何时都不能改变。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和新《土地管理法》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对于补偿,也有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可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人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另一种是等价置换,即被拆迁人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这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

第二:拆一还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在实践中,仍有很多被征收人经过一番折腾之后非但没有被“拆富”,反而面临着无家可住、越拆越穷的境地。对于这种情况,那么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一定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

第三: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在房屋拆迁时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这是判断被拆迁人是否会被“拆穷”的一个重要标准。

同时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若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此外,若存在无手续非法强拆的行为,这同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报警,及时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尽管近年来国家已三令五申严禁非法强拆和暴力拆迁,但在实际实践中,仍有一些拆迁队伍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对老百姓的合法房屋进行强拆,并对地上附着物实施强行清扫。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保持冷静,切忌以暴制暴,避免与拆迁方发生身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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