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改一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如何操作?
“三改一拆”
“三改一拆”是指在城区中开展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以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促进违法建筑拆除,以拆除违法建筑推动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属于一般证据保全,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那么,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否真的需要呢?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后就不复存在,如果拆迁中或拆迁后,当事人发生争议,证据已经湮灭,不利于迅速及时查明案情,正确解决民事纠纷。拆迁前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当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3.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