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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哪些更改嘛

截至2024年,民法有以下主要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修改

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民法总则》的变化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调整为:“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10周岁改为8周岁。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这些更改旨在提升民事诉讼的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建议法律工作者和学者关注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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