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诉讼有哪些
专属管辖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不动产纠纷: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如损害赔偿、租赁、转包等,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因继承遗产引起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专属管辖诉讼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旨在确保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性和地域性更强的法院审理,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