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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证明标准

在野法曹说法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三者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都是围绕着刑事证据的特性而产生的。



目录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0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俗称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材料。

0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传来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0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他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0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范围:①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②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排除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全过程。程序的启动:依职权(审判人员)或是依申请(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传闻证据规则 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如无法定理由,证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主要形式:①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②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案件情况。

三、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的规则。 《刑诉解释》第75条第2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四、关联性规则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①品格证据②类似行为③特定的诉讼行为④特定的事实行为⑤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立案阶段证明标准:怀疑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立案。

2逮捕阶段证明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高检规则》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阶段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证据确实: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证据充分: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是对证据数量上的要求。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①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2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第4款,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②疑案从轻是指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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