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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注意哪些问题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明确保全范围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用不动产作担保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结案胜诉时再退回;用存款作抵押的,则除了责令其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附案卷外,法院还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存款予以冻结。

及时提起诉讼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注意保全期限

申请保全银行存款、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一次不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保全期限届满前应当向法院办理手续,才能相应延长。

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的财产

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杜绝乱保全案外人财产的现象发生。

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方法,尽量避免对保全的对象造成损失。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保全措施可以延续,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通过遵循以上注意事项,可以有效地申请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因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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