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
为子女入学、购房优惠
“假离婚”成了一些夫妻的“捷径”
当婚姻成了利益筹码
谁又能保证承诺不会“过期”?
“假离婚”后拒复婚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三名子女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向每名子女支付五万元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北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名下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李女士;各自名下财产及债务由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即视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双方持此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记载“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无债务”,并载明“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
李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她和张先生为了孩子上学约定“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但在孩子入学后,张先生拒绝复婚。李女士主张,离婚是双方为子女入学采取的“假离婚”策略,张先生为了实现真离婚的目的,以“假离婚”的理由欺骗她,存在欺诈行为,离婚协议非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辩称,婚姻不是儿戏,双方离婚是因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且离婚要求系李女士主动提出。双方已经在2019年4月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达成离婚协议并据此办理离婚登记。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未举证欺诈则协议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国家义务教育政策,未能证明其子女无法入读小学,其主张离婚协议书系为子女入学而签订,缺乏证据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李女士提交的录音、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未体现张先生认可为子女入学而办理离婚,亦未体现双方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故不能证明二人是“假离婚”,也未能证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已完成共同财产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张先生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书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其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法律上无“假离婚” 登记解除即生效力
1.何为“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旨在达到特定目的(如规避政策、获取利益等),一旦目的达成,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然而,实践中部分人可能“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与他人再婚,从而引发纠纷。
2.“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律层面即认定为真离婚。“假离婚”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一旦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况的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通常难以变更。若“假离婚”后一方拒绝按约定复婚或重新分配财产,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二是抚养权问题。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后续难以随意变更。若“假离婚”后情况变化,想重新争取抚养权,需满足法定变更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
三是一方再婚风险。“假离婚”期间,从法律角度,双方均恢复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若一方在“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另一方难以主张其行为违法。此外,“假离婚”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风险,如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骗取贷款、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特定权益或资质等,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哪些?
从“假离婚”的目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逃避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逃避债务履行。
二是规避政策,如为规避购房、拆迁补偿等政策限制,夫妻选择“假离婚”。
三是获取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假离婚”获取低保、子女入学等政策优惠。
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谨慎行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均视为真离婚,双方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为达成某种目的而采取“假离婚”的行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权益受损。
(来源:央视新闻)